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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基础教育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7-11-25
 

日办发〔201529

各区县委、工委,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日照军分区,市直和国家、省属驻日照各部门单位,有关企业:

《关于推进基础教育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日照市委办公室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921

 

 

 

关于推进基础教育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础教育综合改革的意见》(鲁办发〔201455号),激发基础教育发展活力,提升发展水平,现就推进我市基础教育综合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立德树人、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以促进教育公平、提升教育质量为重点,改革创新,激发活力,建立有利于基础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实现教育现代化。

(二)基本原则

——市域统筹,整体推进。强化市政府对基础教育综合改革的系统设计和整体推进,加大在重点改革、重大政策、资源配置等方面的统筹力度,协调社会各方面力量推进改革。

——分类实施,重点突破。根据不同改革项目成熟程度和各区县实际,采取不同的推进策略,不搞一蹴而就和一刀切。着力破解制约基础教育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育人为本,改革创新。把立德树人、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解决好学习为什么、教学为什么、办学为什么的问题。尊重基层首创,鼓励大胆探索和试验。

(三)目标任务

树立科学的教育观、质量观、人才观,构建政府、学校、社会、家庭之间的新型关系,建立现代学校制度,实现学校内涵发展、教师专业发展、学生全面发展。推进学校管理向教育家办学转变,考试招生向多次机会、等级表达、综合评价、多元录取转变,教学方式向以学定教、自主、合作、探究转变,评价标准向育人导向、多维综合转变,监督机制向社会参与、主体多元转变。全面改善薄弱学校办学条件,深化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实现市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提升教育教学质量,提高人民群众对教育的满意度。

二、主要内容

(一)深化管理体制改革

1.推进乡镇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每个乡镇原则上设立幼儿园、小学、初中三个并列事业法人(规模大的乡镇可设立2个初中事业法人),分别对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党委、政府负责,校(园)长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选聘、管理。

——建立完善中心园负责制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每个乡镇设一所公办中心幼儿园和若干个社区幼儿园,共同组成一个法人,实行中心园负责制。中心园规模不少于6个班,设园长1名、副园长2名,设办公室(安保处)、保教室、后勤室三个内设机构。教职工编制现阶段从中小学调剂,不少于10人,以后随着事业发展,逐步达到标准要求。社区园规模不少于3 个班,可设12名负责人,级别等同于中心园中层。中心园对社区园统一规划建设、统一经费管理、统一教师管理、统一设施配备、统一保教管理。

——建立完善中心校负责制的小学管理体制。镇域所有小学共同组成一个法人,实行中心小学负责制。中心小学设校长1名、副校长2 名;设办公室(安保处)、教务处、德育处、总务处4个内设机构。其他学校可命名为“××镇(乡)××小学,规模在6个班以下的设负责人1 名,6 个班以上的设负责人2 名,级别等同于中心小学中层。党群组织按照相关规定设立。中心小学对镇域其他小学履行管理职责,统一资源配置,一体化推进教育教学工作。

——建立完善独立建制的初中管理体制。每个乡镇设1所初中学校,规模大的乡镇可设立2所,均为独立法人。每所初中学校设校长1名、副校长2名,设办公室(安保处)、教务处、政教处、总务处4个内设机构。党群组织按照相关规定设立。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学校资源配置,统一教育教学管理,实现县域内初中教育均衡发展。(市教育局、市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2.推进主城区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在主城区建立完善分级办学、分段管理的办学体制,同一学段明确一个管理主体,形成市管普通高中教育、区管义务教育和学前教育的办学格局。

——普通高中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办学管理。市教育行政部门承担普通高中发展主体责任,将东港区管理的日照实验高中东、西两校,日照国际海洋城管理的日照五中整建制移交市教育局管理,东港区和各园区不再举办普通高中教育。

——义务教育由区政府(管委)统一办学管理。各区分别承担辖区内义务教育发展主体责任。市教育局将9所直属义务教育学校整建制移交给东港区,东港区将街道办事处管理的义务教育学校全部上收,实行区级统一管理,市教育局和街道办事处不再直接管理义务教育学校。市教育局负责统筹协调各区之间义务教育发展,按照统一布局规划、统一建设标准、统一管理规范、统一质量评估的要求,推动主城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一体化发展。

——学前教育由区政府(管委)统筹办园管理。各区分别承担辖区内学前教育发展主体责任,按照一社区一园的标准抓好幼儿园建设,积极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办园,构建全覆盖的主城区学前教育服务网络。区教育行政部门通过实施联盟、托管、办分园等方式对辖区内幼儿园进行分片管理与指导,促进学前教育健康协调发展。(市教育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3.推进特殊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市特殊教育中心,进一步完善市办盲教育和聋哑教育、区县办培智教育的分类办学模式,促进特殊教育向学前和高中段延伸。开展送教上门、随班就读和医教结合等特殊教育改革试验,提高特殊教育办学质量。(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残联负责)

4.建立现代学校制度。推进政校分开、管办分离,进一步完善校长负责制,扩大中小学办学自主权。加强学校章程建设,形成以章程为核心、自主管理的制度体系。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校务委员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家长委员会制度,形成决策、执行、监督相对分离、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加强学校党建工作,进一步健全党群工作机构,充分发挥党、团、队组织的思想教育、监督保障作用。(市教育局负责)

(二)深化课程教学改革

1.实施德育综合改革。深化德育序列化、课程化、生活化改革,构建小学、初中、高中三个学段有效衔接、梯次推进的德育目标体系,国家、地方、学校三级课程有效整合、互为补充的德育课程体系,学校、家庭、社会三个环节各有侧重、协同推进的德育实践体系,整体推进德育课程、实践、评价改革以及队伍、阵地、制度、文化、育人环境建设,增强德育工作的系统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全面提高中小学生的道德素养。(市教育局、市文明办、团市委、市妇联负责)

2.深入推进课程改革。全面落实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开齐开足开好课程。深化国家课程校本化研究,鼓励学校开发特色校本课程。开发实施海洋教育课程,普及海洋知识,树立正确的海洋观。深化实验教学和社会实践教学,完善学校教育与校外教育有效衔接、理论学习与实践学习有机结合的学生培养机制。尊重学生课程选择权,鼓励义务教育学校设立自主选课学习日,丰富高中选修课资源,适度扩大选修学分比重。推进特色高中建设,促进学生自主个性化发展。(市教育局负责)

3.创新教学方法。尊重学科特点,探索灵活多样的教学方

式方法。尊重学生兴趣,以学定教,激发学生内在学习动力。尊重学生差异,实施分层教学,因材施教,满足学生个性发展需求。尊重学生主体地位,倡导自主、合作、探究学习。在高中全面推行选课走班教学。开展数字化课程环境建设和学习方式变革试验,促进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的深度融合。开展一师一优课一课一名师活动,深化课堂教学改革,促进教师专业成长,建设全市基础教育教学资源库。(市教育局负责)

4.加强体育、卫生和艺术教育。配齐配足中小学体育、艺

术专任教师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全市中小学体卫艺场地设施、器材配备达到规定标准。实施学生体质提升计划,加强学校体育传统项目和特色项目建设,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体育联赛活动和阳光体育运动,改革中小学体育教学模式,推广普及校园足球、篮球、排球、游泳等项目,让每个学生至少掌握2项体育技能。实施艺术教育普及计划,打造一批艺术教育特色学校,推动学生艺术社团建设,让每个学生至少掌握1项艺术特长。推进健康校园建设,加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建立市、县(区)两级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制度,降低青少年儿童的近视率、龋齿率、肥胖率。(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体育局、团市委负责)

(三)推进招生考试制度改革

1.改革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办法。自2015年秋季入学的初中学生开始,学业水平考试范围覆盖国家规定的所有科目,考试科目成绩用等级呈现(分ABCDE 等若干等级);综合实践活动、地方课程与学校课程等作为考查科目,成绩用等级呈现(分合格、不合格)。探索部分学科提供多次考试机会。发挥考试改革对教学的指导作用,增强考试内容的基础性、综合性,着重考查学生独立思考和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市教育局负责)

2.健全综合素质评价制度。综合素质评价以学生思想品德、学业水平、身心健康、艺术素养、社会实践等为主要内容,评价结果采取等级+描述性评价的方式呈现。坚持要素多元、形式多样、素质导向、程序科学原则,确保过程公开透明、内容真实准确、结果公平公正。建立规范的高中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注重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客观记录学生成长过程中的突出表现。(市教育局负责)3.改革高中招生录取方式。完善政府宏观管理、学校自主招生、社会参与监督的招生录取机制。自2015年秋季入学的初中学生开始,普通高中招生依据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实行多元评价、等级录取。扩大普通高中招生自主权,支持学校根据办学定位和办学特色制定录取方案,采取综合录取、特长录取、推荐录取等多种方式,自主录取学生。完善优质普通高中指标生分配办法,逐年提高指标生分配比例,逐步取消指标生录取分数限定条件。招生政策、程序、结果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市教育局负责)

4.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制度。全面实施义务教育学区制度,科学划设学区,公办学校严格按学区招生。推行九年一贯对口招生。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农村留守儿童、家庭贫困儿童、残疾儿童少年等特殊群体入学工作。(市教育局负责)

(四)完善教育评价制度

1.建立区域教育发展综合评价制度。建立包括各类教育普及程度、教育投入水平、办学条件改善、教师队伍建设、教育信息化建设等内容的区域教育事业发展评价指标体系,采取教育统计数据分析、抽样调查等方式,每年对区县进行教育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市教育局负责)

2.健全区域教育质量评价制度。建立体现素质教育要求、以学生发展为核心、科学多元的教育质量评价制度,完善包括学业水平、课业负担、师生关系、班额标准化、教师教学方式、校长课程领导力、家长满意度等区域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实施分层、分类评价。从2015年起,区域教育质量评价、学生课业负担监测等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市教育局负责)

3.建立第三方评价机制。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对学校办学水平、校长办学业绩、学生体质和课业负担等进行评价,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建立学生、家长评价学校和群众满意度调查制度。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学校等发展专业评价机构。(市教育局、市民政局负责)

4.完善教育督导制度。区县政府建立教育督导委员会,加强教育督导机构和队伍建设。推行督学责任区和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健全督导检查结果公告和限期整改制度。教育投入、教师队伍建设、办学条件改善、素质教育推进、教育综合改革等督导结果向社会公布。重视社情民意调查,调查结果作为衡量学校整体工作和校长职级评定等的重要依据。(市教育局、市编办负责)

5.畅通社会参与监督渠道。建立重大决策咨询制度、重大事项协商听证和新闻发布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以及服务信息公告公示制度,保证决策的可行性、科学性和公众知情权、监督权。建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代表以及家长和教师代表等参与评议学校工作机制。成立教育惠民服务机构,畅通群众诉求表达和汇集渠道,即时受理群众咨询投诉,提供教育服务。(市教育局负责)

(五)推进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

1.取消学校和校长行政级别。全市公办普通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一律取消行政级别,由教育行政部门归口管理。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现任校长(含党组织书记)保留原有行政级别,纳入档案管理,新设立的中小学校不再确定行政规格,新任校长也不再套用行政级别。(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2.实行校长职级制管理。校长职级由高到低依次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其中,一、二级校长各设三个等次,三级校长设两个等次,共设四级九等。一级、二级、三级校长的比例为352,特级校长的数量控制在全市中小学校长总人数的3%以内,一级一等校长的数量不超过一级校长总数的1/3。职级评定每3年进行一次。特级和一级一等校长、市直学校校长职级由市教育局负责评定;一级二等及以下校长职级由所在区县教育局负责评定,报市教育局备案。(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3.建立健全校长选聘机制。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建立组织部门牵头,教育等部门组织实施的校长选聘机制。实行校长任职资格制度,中小学校长必须具备相应任职资格。校长任职资格每2年认定一次,有效期为4年。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高中校长任职资格认定,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义务教育学校校长任职资格认定。组建校长评审委员会,从具备资格的人选中通过推荐考察、竞争上岗等方式选聘校长,由教育行政部门聘任;副校长采取校长提名、组织考察的方式产生,由校长聘任。加强校长后备人才队伍建设,建立校长后备人才库。(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4.建立校长职级薪酬制度。根据校长职级,按照上年度全市中小学教师月人均应发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确定职级薪酬标准,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特级按照90%的比例执行;一级一等、二等、三等分别按照70%60%55%的比例执行;二级一等、二等、三等分别按照50%45%40%的比例执行;三级一等、二等分别按照35%30%的比例执行。校长职级薪酬的70%按月发放,其余30%根据校长学年度评价结果发放。(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负责)

5.建立校长评价制度。教育行政部门对校长进行学年度业绩评价和聘期期满业绩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的数量应控制在同级校长数量的20%。教育行政部门每学年对校长进行1次由社会知名人士、教职工、家长、学生等参加的办学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纳入校长的业绩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中小学校长职级评定、岗位聘用、职级薪酬发放及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市教育局、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6.建立校长任期交流制度。实行校长聘期制度,每个聘期为3年。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满2个聘期的应当交流,满3个聘期的必须交流。校长交流可以跨系统、跨区域、跨学段,高中校长市域内交流,义务教育校长县(区)域内交流(主城区初中校长可跨区交流)。鼓励校长到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职。适度延长优秀校长任职年龄,但最高不超过65周岁。(市教育局、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六)优化教师管理和培养培训机制

1.推进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对中小学教师的招聘录用、职务(职称)评聘、培养培训、调配交流和考核等管理职能。学校依法与教师签订聘用合同,负责教师的使用和日常管理。完善教师补充和动态调整机制,保证退补相当和师资配置优化。合理确定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按照多劳多得、优教优酬的原则,改进完善教师评价考核标准和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提高班主任津贴标准。调整完善中小学教师岗位结构比例,适当增加农村、偏远地区中小学和薄弱学校中高级职称岗位,探索建立动态的岗位管理机制。按照岗位数量和评审条件评审教师职称。妥善解决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前后的职称衔接问题。(市教育局、市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2.推进城乡教师交流制度化、规范化。探索定期交流、跨校竞聘、对口支援、乡镇中心校教师走教等教师交流轮岗的途径和办法,力争到2020 年实现全市城乡义务教育师资配置基本均衡。优质学校每学年教师交流轮岗的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骨干教师交流轮岗不低于交流教师总数的20%(市教育局、市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3.改革教师评价制度。把有理想信念、道德操守、扎实学识、仁爱之心作为教师评价的基本标准,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着力构建导向明确、标准科学、体系完善、评价多元的教师考核评价制度。将教师考核评价结果作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评先树优、职务(职称)评聘、绩效工资发放的重要依据。严禁单纯用升学率和考试成绩评价教师。(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4.创新教师培养培训制度。加强教师教育基地建设,与曲阜师范大学共建省级教师教育基地,健全市、县(区)、学校三级培训网络。完善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制度,组织开展五年一周期360学时的教师全员培训,将继续教育学分作为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职务(职称)评聘及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加强名优教师队伍建设,建立起从教学新秀、教学能手、学科带头人到日照名师、特级教师的骨干教师队伍梯次遴选、培养和管理机制,推动名优教师专业成长。不断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中硕士学位人员比例。(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5.健全向农村中小学倾斜的教师管理机制。在教师编制核

定、岗位设置、职称晋升、评先树优、培养培训、绩效工资发放等方面,向农村中小学倾斜。农村学校在内部绩效工资分配中,向名校长、名教师和长期在农村任教的教师倾斜。落实教师机动编制政策,以县(区)为单位核定机动编制,并确保用于农村急需学科教师。建设农村教师周转房或教师公寓,改善农村教师生活条件。(市教育局、市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七)创新社会力量办学体制

1.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支持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途径,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混合股份等形式举办中小学校。鼓励社会力量和公办学校建立学校联盟,支持名校办分校、优质学校托管薄弱学校。(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负责)

2.明晰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和所有者权益。对民办普通中

小学进行营利性、非营利性分类登记管理。对民办学校各类投资、捐资、办学积累形成的土地、房屋、设备等资产,产权属于学校。出资人将土地、房屋、设备等资产过户到学校名下并用于教育教学,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免征营业税等税费。对非营利性学校,出资者拥有实际出资额的财产所有权,出资人产(股)权份额可以转让,学校存续期间不得抽回资金;凡捐资举办的学校,所有净资产归社会所有,终止办学后,由学校审批部门的同级政府收归国有,继续用于教育事业。营利性民办学校,学校所有者权益归投资者所有。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加强对民办中小学校的监管。(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市编办、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负责)

3.依法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待遇。民办学校教师在职称评聘、进修培训、评先树优、课题申请、国际交流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受同等待遇。适时开展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障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试点工作。民办学校教师被聘为公办学校在编教师,其在民办学校期间的教龄连续计算。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具体计划,组织公办教师到民办学校支教,支教人员工资福利由财政负担。(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负责)

4.建立健全奖励激励机制。民办教育机构与公办教育机构平等参与政府购买教育服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受同等的土地、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落实教育税费减免政策,企业和个人捐资助学资金按规定在所得税前扣除。开展非营利性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规定提取其他有关费用后,在办学有结余的前提下,经学校决策机构决定并报教育、财政、民政部门核准,出资人可取得合理回报的试点工作。民办教育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公办教育机构执行相同的价格政策。民办教育机构收费实行自主定价。鼓励金融机构对民办教育机构提供融资支持。(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物价局、市金融办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日照市教育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市委副书记、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和分管教育工作的副市长任副组长,组织、宣传、编制、发改、监察、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建、审计、国土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和各区县政府、管委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将教育综合改革作为全市社会事业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建立工作台账,由市委改革办定期调度督查进展情况。市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推进教育综合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狠抓工作落实。2015年下半年确保完成乡镇和主城区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等相关改革工作。

(二)完善工作机制。建立调度通报制度,每季度进行一次。建立工作会商制度,根据改革进程,适时召开会议,分析研究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商讨解决的办法和措施。建立考核奖惩制度,将改革推进工作纳入对区县、市直有关部门的年度科学发展综合考核。建立专家诊断指导制度,组建专家团队,对改革试点项目进行专业指导。建立成果总结推广制度,及时发现典型,总结先进经验,推广改革成果。

(三)强化财政保障。加大经费投入,建立基础教育综合改革经费保障机制,为改革进程中专家论证研究、重大问题解决、改革推进实施等环节的顺利进行提供支持。加强教育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应用,以教育信息化促进教育综合改革。

(四)确保和谐稳定。坚持正确导向,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站、微博、微信等多种媒体,加大宣传力度,让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基础教育综合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及时向师生、家长和社会各界宣传、解读改革政策措施,凝聚改革共识,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加强舆情监测,营造良好改革氛围。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严肃各项纪律,做到思想不乱、工作不断、秩序不乱、国有资产不流失。

附件:日照市教育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联系地址:日照市北京路132号 联系电话:0633-8779302 邮政编码:276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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