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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公共服务事项目录表
2018-04-10
序号 实施
主体
事项名称 事项
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对象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依据及标准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服务类型 提供方式 备注 承办机构 咨询电话 投诉电话
1 市教育局 信息公开 其他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1月国务院令第492号)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2.《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6﹞43号)“推进决策公开、推进执行公开、推进管理公开、推进服务公开、推进结果公开、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山东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23号)“加强管理服务公开、加强政策执行公开、加强民生领域公开、加强权力运行公开。”
    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鲁办发﹝2016﹞63号)“二、明确办理结果公开内容 从2015年开始,各级、各部门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除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姓名、联系方式和抄送范围等外,原则上应全文公开。”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根据有关要求即时公开 主动服务、依申请服务 其他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渠道面向社会直接公开。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信息宣传中心 8779302 8779302
2 市教育局 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 公共教育     《关于进一步简化全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手续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人社发〔2014〕49号)“毕业生到设区的市、县(市、区)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其就业手续由单位所在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 毕业生到省内驻济以外的中央驻鲁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省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其就业手续由单位所在设区的市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毕业生到驻济的中央驻鲁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省直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省外单位就业的,其就业手续仍由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 师范类毕业生 即时办理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人事科 8771906 8779302
3 市教育局 师范类毕业生档案管理 公共教育     1.《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第一条:“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体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实行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管理体制,主管部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具体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其他单位未经授权不得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本人或他人档案。跨地区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或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2.《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14〕90号文件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鲁人社发〔2015〕48号)“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主管部门为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具体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以下简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管理,其他单位未经授权不得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本人或他人档案。为进一步推动管理服务工作下沉,方便服务对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原则上实行属地化管理……”。
    3.《关于进一步规范师范类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工作的通知》(鲁教学处函〔2011〕5号)“1、对已经落实工作单位的省内师范类高校毕业生,档案材料转往就业单位档案主管部门或人事代理机构。2、对未落实就业单位、就业报到证签发回生源地的省内师范类高校毕业生,要严格按照就业去向转递档案。其中,研究生、本科毕业生的档案转往生源所在市教育局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专科毕业生的档案转往生源所在县(市、区)教育局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3、对省内院校外省生源毕业生,档案转往各省(市、自治区)教育厅(教委),需要直接转往各地市的,根据就业去向档案随转。4、对省外院校山东生源的师范类高校毕业生,省教育厅将收到的档案集中整理后,转往毕业生生源所在市教育局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
师范类毕业生 即时办理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人事科 8771906 8779302
4 市教育局 教师资格考试咨询 法律和信息咨询     1.《教师法》第十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
    2.《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3.《〈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权限,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4.《山东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第五条:“依法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省、市、县(市、区)三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5.《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制度改革工作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的教师资格认定权上收到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是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认定机构。第二十二条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负责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组织工作。第二十三条市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具体组织实施面试工作。”
    6.《山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自2016 年起,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为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申请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户籍在日照或就读学校在日照的公民 即时办理 主动服务 政策支持   教师教育科、教育考试中心 8779628、8779338 8779302
5 市教育局 各类教育招生考试政策咨询 法律和信息咨询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bet36365体育备用网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日政办发〔2010〕61号):“二、主要职责  (七)组织实施各类教育考试工作。” 全市各类参加教育招生考试的考生 即时办理 主动服务 政策支持   基教科、职成教科、教育考试中心 8779336、8779335、8779339 8779302
6 市教育局 普通话宣传推广 公共教育     《关于开展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的通知》(国语〔1998〕17号):“经国务院第134次总理办公会议批准,自1998年起,每年9月份第三周在全国开展‘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 每年9月份第三周 每年9月份第三周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语委办 8772016 8779302
7 市教育局 普通话水平测试 公共教育     1.《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2004年5月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第十五条:“普通话水平测试由符合国家规定的测试机构负责实施。”
    2.《关于下发<山东省语委办关于加强测试管理规范测试程序提高普通话水平测试质量的意见(试行)>的通知》(鲁语办字〔2008〕5号):“各市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各高等学校普通话培训测试站(中心)和省有关行业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以下简称测试实施机构),依照《普通话水平测试规程》开展测试工作。”
    3.《山东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语办〔2011〕7号):“严格执行测试范围有关规定。各市测试中心测试范围为本市除高校教职员工和高校学生以外的人员。”
     
公民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普通话水平测试和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2004]28号)第一条“我省普通话水平测试实施机构向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人员收取的普通话水平测试费标准(含报名费)为每人次不超过50元,其中在校学生减半收取,即每人次不超过25元。” 测试流程结束及时发证 测试流程结束及时发证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语委办 8772016 8779302
8 市教育局 内地民族班学生经费补助 政策支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5〕46 号文件进一步加 强民族教育、内地民族学生教育管理服务和教育对口支援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6〕6号):“三、健全和完善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内地民族班和高等学校少数民族大学生教育管理服务水平……内地民族班生均经费补助标准根据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实行动态调整,自2016年起,提高到每生每年15000 元,其中高(初)中班的经费由省、市各承担50%,中职班的经费在中央财政拨付的基础上,不足部分由省财政承担……” 全市内地民族班学生 每学期初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计财科 8779559 8779302
9 市教育局 学校、幼儿园基本安全防范教育 公共安全     《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1989年11月1日通过,2010年7月30日修订)第二十二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开展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基本安全防范教育,培养未成年人的安全意识;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应对火灾、地震等灾害的紧急疏散演练,提高未成年人自救自护能力。” 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 校园及周边综合治理专项组成员单位 全年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安全管理科 8779351 8779302
10 市教育局 开展社区教育 公共教育     1.《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发[2010]12号)第八章第二十五条:“加强城乡社区教育机构和网络建设,开发社区教育资源。”
    2.《教育部关于推进社区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04﹞16号)第四部分第一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开展社区教育作为推进社区建设、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形成学习型社会的重要内容和措施,纳入地方教育发展计划,纳入教育检查评估范畴,采取得力措施,不断推进社区教育工作。”
    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3号)第三部分第三条:“要充分利用街道文化站、社区服务活动室、社区广场等设施,组织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化、教育活动。”
    4.《教育部等9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社区教育发展的意见》(教职成﹝2016﹞4号)第三部分:“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把开展社区教育作为推进教育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职成教科 8779335 8779302
11 市教育局 教育捐助资助咨询 法律和信息咨询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bet36365体育备用网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日政办发〔2010〕61号):“按有关规定管理外地对我市的教育援助和教育贷款。”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即时办理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计财科、学生资助中心 8779559 8779302
12 中小学校、幼儿园 中小学幼儿园家庭教育指导 公共教育     《教育部关于加强家庭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15〕10号)“三、充分发挥学校在家庭教育中的重要作用 1.强化学校家庭教育工作指导。各地教育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行政区域内中小学幼儿园家庭教育工作的指导,推动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家长参与、学校组织、社会支持的家庭教育工作格局。” 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学生家长 全年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各中小学校、幼儿园 8779336 8779302
13 普通高中学校 学生学籍信息修改 公共教育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7号)第十条:“如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 全市在校高中学生 按省厅规定,学校集中办理 按省厅规定,学校集中办理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各普通高中学校 8706001 8779302
14 “三二”连读、五年一贯制中等职业学校 “三二”连读、五年一贯制中等职业教育阶段休学、复学、转学、转专业、退学等手续办理 公共教育     1.《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0〕7号)第十八条:“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办理退学手续。学生退学后,学校应当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2.《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和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教职字〔2016〕13号)“‘三二’连读、五年一贯制学生的中等职业教育阶段的休学、复学、转学、转专业、留级、参军等,由我厅办理相关手续,学校需提供报告并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加盖公章、学生个人申请、录取名册复印件加盖学校公章;退学手续按照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职成〔2010〕7号)办理,不需我厅办理相关手续,具体程序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门研究确定。其中,对转学、转专业严格控制,以保证专科阶段培养的适当规模及贯通培养质量。”
全市“三二”连读、五年一贯制在校学生 5个工作日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实施“三二”连读、五年一贯制的中等职业学校 8779335 8779302
15 中等职业学校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转学、休学、复学、转专业、退学等手续办理 公共教育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职成〔2010〕7号)第十五条:“学生因户籍迁移、家庭搬迁或个人意愿等原因可以申请转学。转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再向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转入学校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第十七条:“学生休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八条:“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办理退学手续。学生退学后,学校应当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全市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 5个工作日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各中等职业学校 8779335 8779302
16 中等职业学校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历证明 公共教育     1.《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职成〔2010〕7号 )第三十八条:“毕业证书遗失可以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出具学历证明书,补办学历证明书所需证明材料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学历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2.《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教职字〔2012〕6号)“毕业证书遗失以及需要开具学历认证报告的,由中等职业学校根据学校留存的毕业生及毕业证书信息数据库填写《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学历证明(认证)书》,提供学生入学信息登记表、学习成绩单、毕业生信息登记表,由学生本人持上述资料到学校所在市教育局办理相关手续。《山东省中等职业教育学历证明(认定)书》编号由市教育局编写。学历证明(认证)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全市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 即时办理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各中等职业学校 8779335 8779302
17 各级各类学校 开展国防教育 公共教育     《国防教育法》(2001年4月通过)第十三条:“学校的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工作计划,加强对学校国防教育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并对学校国防教育工作定期进行考核。” 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在校生 军队、地方武装、人防部门 全年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各级各类学校 8771701 8779302
18 市教育局 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国家助学金补助 政策支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5〕46号文件进一步加强民族教育、内地民族学生教育管理服务和教育对口支援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6〕6号)“三、健全和完善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内地民族班和高等学校少数民族大学生教育管理服务水平……(六)完善高校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和奖励体系。将在我省高校就读的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全部纳入国家助学金补助范围,按照就高原则落实国家助学金标准……”。 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 每学年初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学生资助中心 8779323、8779798 8779302
19 普通高中 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 公共教育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意见》(鲁政办发〔2007〕63号)“二、(二)落实学费减免等政策。高中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中学生实施学费减免、校内奖助学金等救助政策。” 全市普通高中在校生 市财政局 每学年初 依申请服务 资金补贴   各普通高中学校 8779323、8779798 8779302
20 在校大学生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公共教育     1.《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66号)“一、充分认识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重要意义。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银行类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具体承办银行由省教育、财政、银监部门与拟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协商确定。”“四、加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组织管理。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教育厅、财政厅、山东银监局、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各地政府共同开展。各级教育、财政、银监部门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承办银行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逐步探索建立良性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运行机制。各级教育部门要周密安排,精心组织,督促有关学校共同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
    2.《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下同)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8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12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
日照市籍在校大学生 国家开发银行 每年7-10月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各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8779798 8779302
21 各高校 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 其他     1.《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财教〔2013〕236号)第二条:“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
    2.《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对直接招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国家资助的通知》“从2015年起,国家队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施行国家资助,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但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如补偿金额高于国家助学贷款金额,高出部分退还学生。”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大学生 省财政厅 每学年初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各市属高校 8779798 8779302
22 各高中学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公共教育     1.《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问题,国务院决定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41号)“建立健全我省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三、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主要内容。(二)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中央与地方共同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1.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国家助学金资助面平均为在校生的14%,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分为1档2000元,2档3000元,3档4000元。” 
各高中在校生 市财政局 每学年初 依申请服务 资金补贴   各高中学校 8779798 8779302
23 各中等职业学校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 公共教育     1.《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问题,国务院决定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41号)“建立健全我省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三、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主要内容。(二)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中央与地方共同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2.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政府资助2年,第三年实行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
    3.《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追加2015年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及国家助学金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自2015年春季学期起,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由每生每年1500元提高到2000元。”
各中职在校生 市财政局 每学年初 依申请服务 资金补贴   各中职学校 8779798 8779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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