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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中小学全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
2018-06-21
 

 

日教字〔201876

 

各区县教育局、司法局,市直各学校: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促进学校决策科学化、内部治理法治化,根据《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依法治教实施纲要(2016-2020)》精神,现就在全市中小学全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中小学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九大作出了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战略部署,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是依法治国实践在教育领域的具体体现,是提高学校治理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手段和衡量学校管理水平的重要内容。建立中小学校法律顾问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治校、提高学校治理法治化水平的需要,是学校防范各类办学风险,依法依规保护学生、教师和学校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推进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的需要。各区县、学校要充分认识建立中小学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意义,切实把建立中小学法律顾问制度作为推进依法治校的重要措施,加快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作用

学校要通过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有效发挥法律顾问在维护学校法律地位、处理学校与部门或社会的各种法律关系、处理学校与学生或教师的关系、落实国家教育法律法规要求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特别是要发挥法律顾问在学校处理以下法律事务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一)对学校重大决策、规范性文件、重要规章制度等进行论证与合法性审查,提出意见或建议;

(二)对学校重大决策行为、重大事项的风险性进行评估论证,提出意见或建议;

(三)参与学校对外签订的各种合同、协议的拟定、审查,提出意见或建议;

(四)接受学校委托,参与学校有关法律问题谈判,调解涉及学校的重大法律纠纷,代理学校诉讼、仲裁、复议等活动,维护学生、教职工、学校的合法权益;

(五)协助学校开展法制教育宣传、法律知识普及活动;

(六)为学校、学生、教职员工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服务;

(七)办理学校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三、中小学法律顾问的聘任模式

  学校聘任的法律顾问应当理论基础扎实、实践经验丰富、熟悉学校教育工作、具备相应的法律资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各区县、学校要严格按照聘任标准和程序,从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金融法等领域的专业律师中聘任法律顾问,按合同约定的职责和范围提供法律服务。各区县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推荐优秀律师担任学校法律顾问,各学校可结合本校实际,采用以下模式聘任法律顾问:

  (一)一校一聘模式。法律服务需求个性化较强、法律服务需求量较多的中小学校,可以按照合理配置的原则,选聘具有资质的执业律师或其他法律服务工作者作为本校的常年法律顾问。

  (二)多校联聘模式。学校发展情况相似的中小学,可以多个学校联合选聘执业律师或其他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

  (三)法律顾问团模式。鼓励区县教育、司法行政部门组建本地区教育法律顾问团,统一聘请,统一管理,统一服务,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方式为学校提供法律服务。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教育、司法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校要高度重视学校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明确负责机构和人员,落实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工作计划和措施。各区县教育、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本地区法律顾问具体工作制度,明确法律顾问的聘任原则、标准和程序,指导所辖学校建立学校法律顾问制度;各学校要将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与推进依法治校整体工作相结合,规范法律顾问参与学校委托业务的程序和方式,主动搭建工作平台,畅通法律顾问履职渠道,为法律顾问发挥作用创造条件。各区县可参照本意见精神探索在幼儿园推行法律顾问制度。

(二)强化工作保障。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通过书面合约形式,与聘任的法律顾问具体约定工作职责、工作方式、权利义务等内容。聘请法律顾问的经费应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要建立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对选定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材料、法律顾问合同的正式文本、法律顾问提供服务的记录和有关材料要及时登记归档。各区县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担任中小学校法律顾问工作律师的管理、教育、考核、评价。

(三)确保工作进度。各区县、市直各学校要于2018年底前在中小学校建立学校法律顾问制度。请各区县教育局、市直各学校于12月底前将建立学校法律顾问制度情况报送至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市教育局政策法规科)。

 

附件.日照市中小学法律顾问聘任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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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司法局

日照市律师协会

2018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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